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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後可以再向被保險人求償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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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 求償

      • 在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中, 原則上保險公司理賠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 求償, 但如果被保險人有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29 條 的情況, 例如: 酒駕、 吸毒、 無照駕駛、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 可以反過來向被保險人 請求理賠金, 但在請求的時候, 保險公司的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被害人),需要承受請求權人 對於被保險人 的權益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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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7月30日 ·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原則上保險公司 理賠 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求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4] 的情況,例如:酒駕、吸毒、無照 駕駛 、 故意 造成 交通事故 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以反過來向被保險人 ...

  3. 2021年4月1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第33條有與一般保險法相同的代位求償規定;此外,為了保護 交通事故 的被害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還在第29條及第42條定有特殊的代位規定,礙於篇幅,以下本文只介紹第29條 [5]。 第29條規定是一般保險 契約 會列為除外條款的情況,也就是因為這些行為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會理賠,例如:酒駕、吸毒、無照 駕駛 、 故意 行為等,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 保險人 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會理賠,理由就是為了要保障可憐的被害人,讓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獲得理賠。 不過,既然是被保險人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此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 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

  4.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 5 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5. 2021年5月28日 · 出車禍,雙方都有過失受傷,但因為雙方都有強制險,後來就各自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請問我的保險公司理賠給對方之後,還會求償嗎?. 給答案.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 ...

  6. 2024年8月12日 · 實務上,若強制險公司未能在2內向肇事者提出求償,將喪失代位求償權利,屆時車主只能自行向肇事者求償。 因此,車主若發生交通事故,除了積極配合強制險公司的理賠程序外,也應留意外求償時效的規定,若強制險公司遲遲未進行求償,應主動詢問進度 ...

  7. 2015年8月31日 · 台端104年8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及第32條明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因該事故已對受害人為一部之賠償,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範圍,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 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受害人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 故以和解為例,若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及受害人間之和解金額,小於依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保險人仍應依該給付標準規定計算保險金,於扣除和解金後將差額部分賠付予受害人;若和解金額大於該給付標準規定之保險給付金額時,保險人依本法規定之給付義務,亦僅以該給付標準規定者為限。

  8. 要保人重複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時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要保人重複訂立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要保人或後來生效的保險公司可以撤銷後來生效的保險契約。即使在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也可以撤銷後來生效的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