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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 ...

  2. 現時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保障男女兩性的性別平等保護外,涵蓋了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的平等權利保護,並規定國中及國小必須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須採融入式教育、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3. 2023年2月24日 ·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教什麼?.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是指「透過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 在教學現場,老師可利用各種教學資源和方法,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不同性別氣質 ...

  4.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5.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 ...

  6. 一、性別平等 教育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7.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經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指定113年3月8日施行,包括: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

  8.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9. 立法院7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學校類型及將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定義提升至本法位階. (一)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為完善教育機關之監督體制,將軍事學校 ...

  10. www.ptsh.ntct.edu.tw › ptsh › upload性別平等教育法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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