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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2. 藉由閱讀的推廣與宣導,型塑多元文化中性別平等圖像,廣播性別平等教育種子,深化整體社會性別平等的意識。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 提供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之處理流程表、相關法令說明、處理流程函示、常見問題與解答

  3.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4. 2023年2月24日 ·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是指「透過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 在教學現場,老師可利用各種教學資源和方法,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不同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性傾向同學的人格尊嚴。

  5. 現時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保障男女兩性的性別平等保護外,涵蓋了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的平等權利保護,並規定國中及國小必須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須採融入式教育、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6. 970109團體協約法比較版.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112 年08 月16 日修正公布全文)( 前後比較版) 修正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34、36條條文.

  7. 113年2月15日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2024-02-19 09:05:49 7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業奉總統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公布 2023-09-01 10:41:00 8 111年1月19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修正公布

  8.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9.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經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指定113年3月8日施行,包括:適用範圍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將「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列入教師之定義、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

  10. 立法院7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學校類型及將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定義提升至本法位階. (一)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為完善教育機關之監督體制,將軍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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