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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信託財產之各類所得額時,其相關之 ...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 11.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26.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49. 第 五 章 獎懲 § 99. 第 六 章 附則 § 108.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3.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 發布單位:所得稅組 發布日期:107-07-10 更新日期:111-11-15 點閱次數:2457

  4. 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認列投資

  5.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公發布日:. 民國 32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0522130號 令. 法規體系:.

  6. 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 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

  7. 第一條. 本細則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內所得額與國外所得額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國內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三條. (刪除)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三條之一.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稽徵機關應輔導受託人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三條之二.

  8.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1.02.21【發布機關】 財政部 . 章節索引〉〉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32)仁伍字第14273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七月九日財政部(32)渝參字第14410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五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七日行政院(45)台財字第76號令頒行. 5‧.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46)台財字第0515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47)台財字第445號令修正發布第55條條文. 7‧.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48)台財字第1390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 8‧.

  9. 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或扣繳稅額 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前項規定所稱給付總額,指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益

  10. 3-2.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3-2.Regulations Governing Assessment of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Arm's-Length Transfer Pricing 3-3.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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