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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

  2. 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認列投資

  3. 所得稅法 EN. 14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 ...

  4. 14-3 .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 ...

  5. 相關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08-05-08 更新日期:109-12-01 點閱次數:4826.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案懶人包 (PDF檔) 關閉.

  6. 為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總統已於108年7月2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增訂薪資所得者可選擇薪資收入減除特定費用之餘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7. 所得稅法第 14 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 ...

  8.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 (一)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12年度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9.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5類第 3款規定,有關財產出租收有押金,納稅義務人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者,其押金計算租賃所得之規定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12.06. 台財稅字第1010463631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01 年12 月6日.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 ...

  10. 2022年6月9日 · 財政部今(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下稱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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