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身心障礙鑑定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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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進行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我是否需要負擔費用? 15 十三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後,如果身心功能有改變,我可以隨時申請重新鑑定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公布並預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實施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並依據需求評估結果申請福利及服務。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 衛生福利部 103 年10月.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已於101 年7 月11日全面實施。 二、身心障礙鑑定之改變: ( 一)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再增加需求評估。 ( 二)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 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 ( 三)鑑定人員改變:舊制由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現制改為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組成之團隊鑑定及需求 評估後發身心礙證明 ( 四)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 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 及服務。 ( 五)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 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舊制身心障礙鑑定與現制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