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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必須符合下列的規定: 在決定管委會委員的最低人數時,“單位”並不包括車房、停車場或汽車間。 如果業主日後想更改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可以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更改。 在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過半數票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如果業主其後想更改委員人數,也須在法團業主大會上,藉過半數票的決議通過更改。 決議怎樣才算獲得過半數票?棄權票應計算在內嗎? 在斷定一個決議是否獲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時,無須理會:條例第2B條. 要注意的是,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會議和投票的代表須視為出. 業主在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後,便須藉決議從業主當中委任管委會委條例附表2第2(1)(b)段.

  2. 業主如何參選管委會委員? 成為管委會委員,是業主參與大廈管理的重要途徑,讓您直接參與決策,為社區發展貢獻力量。 那麼,業主如何參選管委會委員呢?

  3. 2019年12月18日 · 管委會之委員,係經社區全體住戶的委任來處理社區事務,而委任關係並不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的選舉就直接建立,所以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名單後,只是一個對當選人的要約(邀請該住戶擔任管理委員,該住戶有同意與否之權),所以必須當選人同意後,才與社區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管委會委員業主可參選成為管委會委員,也可以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 議,委任他們認為適合的業主擔任管委會委員。條例附表2第5段 ‧ 如果業主不滿意個別管委會委員的表現,可以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 過決議,撤換管委會的任何委員。條例第14(2)條

    • 成員及任期
    • 職務及權能
    • 開會時間及次數
    • 各委員之職務分配與變動
    • 小結

    所謂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區權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本法第3條第9款)。由此可知,管委會內之委員應由住戶(不一定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擔任,其等之選任由召開區權人會議並載明於開會通知(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法第30條第2項),再由全體區權人決議為之(本法第29條第2項)。 於區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後,管委會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下稱主委),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在管委會因執行公共事務而涉訟時(本法第38條),主委即為法定代表人。又管委會之成員於本法中僅定有主委一職,其餘之職務則得由規約加以訂定,而依本法第36條之管委會法定職務(以下詳述之),通常會設有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機電委員、庶務委員等職務。 最後,管理委員...

    管委會之職務,依本法第36條之規定如下: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本法第3條第9款、第37條)。 2.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本法第10條第2項)。 3.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4.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5.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本法第8條違反特定範圍使用之限制、第9條共用部分之使用違反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第15條專有部分之使用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第16條住戶違反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6. 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維修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必須進入他住戶專有部分時)之協調。 7.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如本法第21條收繳管理費等)。 8. 規約、會議記錄、使用...

    管委會為公寓大廈執行業務之常設合議制機關,雖本法並未明定管委會應開會之次數及頻率,惟管委會仍宜定期於一至二個月開會討論執行業務,以免其他住戶向主管機關舉報管委會怠忽職守,而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

    誠如上述,管理委員係由區權人會議所選任,待全體委員選出後再召開管委會推舉主委及各專職委員。是以,各委員之職務分配與變動,原則上應由管委會內部自行討論決定之,而若有委員因故去職(本法第29條第2項區權人會議決議解任、第29條第4項任滿解任或自行辭職、喪失住戶身分等),則管委會得視情形調整各委員職務,尚非法所不許。

    綜上所述,區權人會議及管委會分別為公寓大廈組織之意思機關及管理機關,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定有諸多之規定來規範會議之召集、決議、通知及報告、權責等事項,以利社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故召集人、管委會乃至於各區權人、住戶皆應對此有所認識,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並完善住民自治之各項事宜。

  6. 按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即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 召集方式 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是有關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或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所以,本案第12屆管理委員之單方請辭是否就是等於解任,自應先查明本案規約是否另有規定? 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所決議? 如果本案規約未另有規定,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未有所決議,則應認其單方請辭已經是解任。

  7. 2024年8月17日 · Q3:如何選出管委會委員? 管委會委員的選舉,通常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進行。 區分所有權人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符合資格的委員擔任管委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