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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瀏覽人次總計:1,260,123,225人. 本月瀏覽人次:13,506,246人.

  2. 第 一 章 總則. 1 .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2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 ...

  3. 檔案法第十七條解釋. 標題. 機關可否提供公文登記簿或檔案目錄以查詢檔案疑義 110-09-24.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110-09-24.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與檔案法第17條、18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適用疑義 110-09-24. 函詢檔案法第17條適用疑義 110-09-24. 有關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適用疑義一案 110-09-24. 檔案應用申請人身分資格疑義 110-09-24. 貴府函詢提供議會有關政府採購決標後相關文件是否有檔案法第18條第6款及第7款適用疑義 110-09-2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詢檔案法第18條第6款所稱「法令」之範疇 110-09-24. 檔案應用申請人身分資格疑義 110-09-24.

  4.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合先敘明。 二、 由於本法未明確規範檔案應用可否使用相機進行翻拍,依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5. 17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 第 三 章 應用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 據不得拒絕。 第 18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

  7. www.6laws.net › 6law › law檔案法

    第17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1﹞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18條(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情形)

  8. www.nvri.gov.tw › Module › PageContent檔案法

    第二十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 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第二十一條

  9. 第七條(檔案管理作業之事項)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點收。 二、立案。 三、編目。 四、保管。 五、檢調。

  10. 按檔案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明定書面申請應載明事項,從而檔案申請應用資格並非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合先敘明。. 三、. 本法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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