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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22日 · (一)到場義務. 證人既然是親自見聞事實的人,為了讓事實呈現,證人當然有到場的義務。 由於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除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 [10] 規定的「就訊」證人 [11] ,或有不能到場的情形,否則依同法第178條 [12] 的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的必要時,聲請的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13] 。 (二)陳述義務. 為了證明待證事實,到場的證人應該陳述親自見聞的事實,故證人的第二個義務即是陳述義務。

  2. 2023年4月19日 · 法律面:因為刑事訴訟案件之審理以直接審理、言詞審理為原則,證據資料必須能由法院以直接審理的方式加以調查,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證人接受司法警察詢問之筆錄,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第159條第2項則規定證人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原則上 ...

  3. 經過合法傳喚的證人,也可以不處罰鍰,逕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用強制力將證人拘提到場。 傳喚證人到場,目的是在使證人陳述所見聞的事實,釐清案件的事實真相。因此,證人到場後負有據實陳述的義務。

    • 為使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傳喚被告或證人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遵守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尤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之規定。
    • 檢察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於行使拘提、逮捕 、搜索、扣押、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權時,除符合法定程序外,務必 特別注意個案執行之妥當性、必要性及合目的性,審慎行之。
    •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對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且有扣押之必要 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儘速扣押,以利保全證據。
  4. 2023年12月15日 · 各類訴訟須知. 在刑事案件,能否請求檢察官傳喚有利證人? 2023-12-15. 刑事案件關於傳喚證人相關規定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1、第178條第1項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第64條規定:

  5. 其他人也問了

  6.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 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7. 如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前項聲請應由調查該案之司法警 察(官)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理;如案件已移 送或報告檢察官或由檢察官自行偵查中,前項聲請應由承辦該案 件之檢察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