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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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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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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 20 條.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 ...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66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9 條條文;增訂第 83-2~83-13、93-9~93-11 條條文及第七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80002921 號令:107 年 6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自 108 年 2 月1 日 ...
水利法第78條之1第2 款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 水利 行政類 水利防災類 水庫水門類 水源經營類 資訊管理類 事務管理類 工程事務類 ...
水利法 第 78 條(保護水道應禁止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第八條 (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八條之一 (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二)) 引用一水系之水,移注另一水系,以發展該另一水系之水利事業,適用前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民國10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