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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三種換價程序收取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債權之權利。. (移轉命令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依命令中所示的範圍移轉於債權人以代替金錢給付。. (支付轉給命令: 執行 ...

  2. 若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只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簡言之,其主要特點如后: 1.程序簡易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3. 支付命令遭債務人異議債權人如何維護權利?. 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提出支付命令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法院會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 此後約一個月左右法院會通知債權人補繳訴訟規費 ...

  4. 支付命令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聲請支付命令須向債務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參照。. 此項管轄規定係屬專屬管轄即使雙方有特別約定也不能排除。. 倘債權人違反此項專屬管轄之規定,法院將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

  5. 因此支付命令即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白米一百台斤﹞、有價証券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張之民事命令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並不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較簡易之解決糾紛方式

  6. 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債務人該怎麼辦?. 支付命令送達聲人債權人及相對人債務人),且必須能夠完成送達才能發生法律所定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參照)。. 倘若支付命令無法送達管轄法院會通知聲請人。. 此際聲請人得持法院通知函 ...

  7. 假處分. 支付命令能否作為執行名義?. **.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得為執行名義。. 所謂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散見於民事訴訟法中,例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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