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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參加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國內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二年 ...

  2. 衛生福利部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張貼於 法令新知 (2024年) |. 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衛部照字第1131560194號. 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附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

  3. 按 醫師法 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係指以 醫療行為 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 上述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在高度專業化與複雜化的現代醫療組織中,各醫療職系之醫事人員或團隊,於相同或不同醫療進程裡,依其各別專業提供醫療行為與服務,彼此分工合作,以接力完成同一個治療目標。

  4.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5. 法令新知 (2024年) - 衛生福利部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所稱急性後期照護,指為緊急外傷病人、急性冠心症病人、精神疾病急性病人、急性腦中風病人、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慢性心衰竭病人、手術後病人或其他需急性後期照護之病人,於離開醫院、診所後 ...

  6. 若醫師有 故意 或 重大 過失 固不能免責 ( 民法 二二二條),若僅有輕過失時,似應解為可以免除責任。. 一般醫療糾紛時,病人或病家無論依「契約不履行」或「 侵權行為 」向醫師請求民事 [wiki]損害 賠償 [/wiki] ,均須具備三個條件才能成立: (一).須有故意或 ...

  7. 第一條. 為保障醫雙方權益、促進醫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醫療事故: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 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 二、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 當事人 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 三、醫事機構:指醫療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 四、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及診所。 五、當事人:指與醫療爭議有關之醫事人員、醫事機構、病人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