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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破產法
    • 破產,比多數人想的還複雜
    • 破產程序
    • 破產的限制
    • 和破產法類似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其實並不是一旦負債大於資產,就等於破產了。因為即便你欠錢,但只要認真努力工作,很多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把負債還完。而破產,就是當負債金額大到你真的再怎麼努力工作,能夠清償的部分還是有限。為了避免造成經濟和社會的問題,所以讓債務人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不至於因為錢還不完就自暴自棄。我國破產法採「免責主義」,也就是破產程序終結後,債務人的債務因此消滅,就不用再就以前的債務還錢了。 不過想要破產,其實也沒有那麼簡單,如果太容易讓大家可以破產,反而對債權人不公平了。讓我們再回顧一次破產的目的:「避免造成社會問題,因此讓債務人就既有能夠清償的債務進行清償。」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般債務關係,若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在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勝訴確定判決)後,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房...

    那債務人要怎麼做呢?破產法採「和解前置主義」,也就是債務人一定要先試著和債務人談和解。債務人可以跟債權人說:「我有還錢的意願,但我真的還不了那麼多,可不可以打個折,我就我能力範圍內還多少就好?」;債權人或許會想:「對方就真的沒錢啊,已經變呆帳了,雖然只還一部分,還是加減拿回來一些吧。總比他落跑或輕生還要好。」和解就可能可以成立。 當然債權人也不會因為債務人說自己沒錢,想要打折,就會同意。因此債務人透過法院談和解時,就必須說明自己的財務狀況,列出所有的債務和債權人,並說明和解方案。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和解的目的其實是預防破產。 但如果債務人真的沒辦法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就會進到下一個程序,向法院聲請破產。破產的聲請可以由債務人自己發動,也可以由債權人提起。但法院也可能在前面的和解階段,因為債務人...

    而破產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除了前面所說的,對自己的財產喪失管理和處分的權利,破產人不能私自對其他人還錢,連欠破產人錢的人,也不能向破產人還錢,而是要還給破產財團。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要求郵局將要寄給破產人的郵件交給破產管理人(例如避免人家寄一千萬元支票給破產人),甚至沒有法院的許可,破產人也不能隨意搬家;甚至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傳喚、拘提破產人,破產人如果想要落跑,還能把破產人抓起來管收。而如果有隱匿財產的情況、甚至在破產前一年內亂揮霍自己的資產來減少財產,也是會有刑責的。 當如果破產人清償完全部的債務後,可以向法院要求回復自己原有的權利;如果沒辦法免除所的債務,就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的三年後,向法院聲請復權,重新更生。 雖然在我國法律下,破產並不是一種處罰,但是因為...

    雖然我國的破產法早在民國24年就已經存在了,但限制較多、程序比較複雜。因此,我國於96年通過、隔年開始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主要處理的是面臨信用卡債務的「卡奴」問題。 消債條例主要適用的對象是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每月營收在新台幣20萬以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人,積欠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當消費者有無法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無法清償債務(例如失業、生病、還款金額大於每月收入等等),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 消債條例先要求債務人必須有前置協商,可以向債權人(主要是銀行)協商是否可以降低還款金額。如果沒有辦法協商完成,法院就可能會裁定更生程序,就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 相較於破產法,消債條例就比較親民,如果大家有類似的需求,還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

    • 申請破產的條件為何?1.要有可以提供清償的財產存在: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會將財產拍賣或變賣,扣除變賣後的財產,之後將剩餘的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但是如果債務人並沒有財產的話,法院會依破產法第63條規定駁回破產的申請。
    • 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需要親自出庭嗎?基本上,債務人申請破產時需要親自出庭,但也可另外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為出庭,債務人就不需要親自出庭申請破產了。
    • 破產人何時可以解除破產?如果破產人以前從來沒有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基本上從頒布破產令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但若是破產人以前曾被裁定過破產,則是從頒布破產令當日起計算的五年後解除。
    • 申請破產的流程為何?首先,申請破產需要先向管轄法院提出破產的申請,接下來法院方面會開始著手審理調查,調查完成後,法院會宣告申請人破產,以及會另外選任管理人,之後會再召開債權人會議,開始進行破產的程序,也就是所謂的財產分配,分配完之後,最後整個破產程序終結,之前所欠下的債務也一併免除。
  3. 2015年11月13日 ·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法第138條、145條、146條、150條分別定明文。. 破產人在清算程序中未經裁定復權前,依法不得擔任之許多職務,例如:不得委託信託業辦理投資業務 [1] 、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 ...

  4.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

  5. 2023年10月13日 · 不同國家的破產法律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常見的破產方式兩種:. 破產清算 : 破產主體停止一切經營活動 , 財產被查封拍賣用於抵償債務 。. 重整 或 債務重組 : 破產者在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下可繼續經營 ,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 ...

  6. 2022年4月29日 · 如果公司負責人認為公司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自行宣告破產嗎?絕非如此,一間公司破產與否須向法院聲請 [6],由法官審查,決定駁回或宣告破產 [7]。 向法院聲請破產時必須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文件,證明公司符合上述三個要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