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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4 條 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media=print&PCODE=B0010001&FLNO=174&t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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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 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法第138條、145條、146條、150條分別定有明文。. 破產人在清算程序中未經裁定復權前,依法不得擔任之許多職務,例如:不得委託信託業辦理投資業務 [1] 、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 ...
1 天前 · 聲請破產後還要還錢嗎?. 要怎麼聲請?. 律師:先了解破產後果. 破產是一個重大的決定,涉及許多法律後果。. 根據破產法,當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負債時,可以透過法院的破產程序,將資產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剩餘債務則可獲得免除。. 這樣一方面 ...
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破產法
1. 裁判字號: 54 年台上字第 3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破產管理人承受中斷之訴訟程序後,或破產管理人自始起訴或應訴之訴訟 程序後,破產程序終結者,當然由破產人於當時訴訟之程度續行其訴訟, 此際毋庸破產人別為承受訴訟之行為。 2. 裁判字號: 47 年裁字第 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一)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當事人,係指原判決之 當事人而言。 又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係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同 法第 7 條第 1 項亦規定甚明。 如本非原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 對於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又當事人適格之欠缺,與訴訟程序之中 斷,係截然二事。
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2022年4月29日 · 當一間公司經法院 裁定 宣告破產,法院會指定一位破產管理人處理後續的「破產程序」 [10],包括召開 債權人會議 [11] 、管理 破產財團 [12] 、提出並執行對債權人的清償分配 [13],並且須向法院報告進度。. (二)破產公司負責人還有什麼責任?. 然而 ...
今查此確定裁判,竟不依法律裁判,肆意適用不應適用之法令,及不適用應適用之法令,剝奪憲法所保障之人民「不停止強制執行訴訟法」與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自主權,以致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及第八十條之規定牴觸,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