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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6日 ·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薪級每年會依照教師的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行政的 年度成績考核 晉級除了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之外也會額外給予一個月薪總額的獎金 每年 11 月發放 。 當教師已達本薪最高級,則晉入年功薪的級距計算。 若該教師已達年功薪最高級,則不再晉級,另發予二個月薪總額的獎金。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2. 第 十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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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一、公立學校:(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二、私立學校: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4. 第 十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5. 現行教師待遇條例,針對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一律是依第11 條第2項規定以初任的學歷起敘」,但有部分教師如果以較高學歷起敘,薪級反而高於以初任學歷起敘因此,教育部以112 年12 月8 日臺教人()字第1124203584A號令,補充規定教師以初任學歷起敘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四、「以較高學歷起敘較有利」的實際案例. 實際上,以較高學歷起敘較有利的狀況不多,幾種可能的特殊情況舉例如下: ( 一) 僅於私立學校任職1年. 1. 某師106 年6 月大學畢業,107 學年度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1 年,108-109學年度曾任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2 年,111 年6 月取得碩士學位,112 年8月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6.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