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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3.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 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4. 各項收費金額不得超過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之規定, 相關法規請依 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2.本表所稱白領外國人係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7 款或第11 款規定工

  5.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6.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發布單位:法務室. 發布日期:112-05-23. 檢核日期:112-07-20. 點閱人氣:70.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選單. :::

  7.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90510034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 . 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 . 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 ...

  8.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