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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為追求稅負公平、避免重複課稅,重新檢視所得稅法第43 條之1,於108年11 月15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 號令( 下稱108 年部令),核釋跨國集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並首次將關稅納入移轉訂價之考量範圍,財政部關務署爰依此於109 年1 月 ...

  2. 2020年4月6日 · 關稅制度 海關博物館 聯絡我們 貨物通關 儀檢、自備封條電子封條專區 ECA/FTA專區 原產地規則 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 特別防衛措施 一次性移轉訂價關稅估價專區 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 旅客通關 入境旅客 出境旅客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出入境常見問題

  3. 根據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釋,自109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並符合適用要件者,得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上述適用要件可參閱 本刊第139期內容(108年11月15日發刊) 。 配合此解釋令的發布,針對營利事業進口貨物,因特殊關係而受控交易行為,致交易價格於貨物進口時仍無法決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彙總作一次性調整者,關務署另於108年12月31日發布「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 謹就目前已公告之資訊,針對營利事業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應注意要點整理如下。 KPMG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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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應注意事項. 根據財政部108 年11 月15 日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釋, 自109 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並符合適用要件者,得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上述適用要件可參閱本刊第139期內容(108 ...

  6. 移轉訂價與關稅估價原本屬於不同範疇的概念,海關的關稅估價,主要是運用WTO關稅估價協定準則及關稅法。 但基於跨國企業立場,兩者其實存在調和問題。

  7. 關稅估價.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估係採交易價格制度,進口貨物應由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16條規定向海關申報。 進口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等,供海關審核貨物之完稅價格。 海關對一般進口貨物係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對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係依關稅法第37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對按租賃或負擔使用費進口之貨物係依關稅法第38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對進口舊汽車係依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核估完稅價格。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4755.

  8. 移轉訂價與關稅之關聯性. 對於關係人跨境貨物買賣交易,移轉訂價與關稅在集團供應鏈稅務評估之關注重點不同。 如何調和兩者之差異一直以來都是各國稅局廣泛討論之議題。 關稅為從價課稅,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係為關稅課稅基礎。 關稅關注重點在於若完稅價格計算係以關係企業之貨物移轉價格及某些加計費用項目 (常見例子為權利金),則可能因為買賣雙方為關係企業,此類特殊關係有可能會影響進口申報之完稅價格及進口營業稅。 另一方面,從移轉訂價之角度,所得稅關注重點在於自關係企業進貨之有形資產移轉交易是否為常規交易,買賣雙方是否藉由受控交易操縱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