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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 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可能無法獲得認定。
      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manual/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6xgpQ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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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可能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3.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 ①拍照存證②檢附文件③申請減免 (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災害損失減免注意事項.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報災害損失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 ...

  4. 如何申請. 一、線上申請(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災害損失線上申辦進度查詢 (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二、紙本申請(郵寄或臨櫃至受理機關) 新聞稿. 諮詢窗口. ★國稅地方稅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市話;週一至週五8:30-17:30) ★國稅機關. ★地方稅機關.

  5.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捐減免. 訂定本注意事項稽徵機關應將申報書表及書面宣傳資料詳細載明各稅法有關. 災害損失得予減免之規定申報地點與期限申報書填. 寫方法及服務電話於稽徵機關網站發布供民眾下載並放置稽徵機. 關服務臺、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警察機關(消. 防隊),備供納稅義務人索取申報(請)或參考。 三、遇有重大災害時,稽徵機關應設置「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由服. 務科(課、股)及相關業務科(課、股)遴員組成,並視災情由稽徵. 機關副首長或授權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 四、稽徵機關轄區內發生大規模災害時,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 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
    • 民國 77 年 12 月 23 日
    • 台財稅字第10904638510號
  7. 稅捐稽徵法. Q1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何? A1: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Q2:核課期間之起算方式為何? A2: (一)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 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8. 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之徵收得實施下列稅捐保全措施但如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適用之另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亦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1.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