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課稅年度」之定義. 四、居留日數之計算. 五、所得之認定. 六、申報納稅之時間. 七、申報納稅之地點. 八、利用電子申報程式辦理網路申報. 九、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 ...

  2. 地址:110055 臺北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3. 1927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哪些?. 更新日期:113-04-09.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項目包括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 1.免稅額:112年度外僑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 ...

  4.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1103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更新日期:110-10-06.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5. 更新日期:110-10-08.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

  6. 如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居住,是否亦可列報免稅額? 更新日期:113-04-22.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 ...

  7.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見十六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