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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如何計算?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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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資計算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請頒服務獎章年資計算均以月計2.採計條件需服役期間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役期間如受有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則該受處分年度不予採計。 (二)有關各種役別年資併計規定. 1.義務役、志願役、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第1階段及第2階段、國民兵:服役期間如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准予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惟曾服志願役且已核頒忠勤勳章之年資,應予扣除。 2.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因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屬契約雇用性質,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支薪、參加保險及發給退休給與,與一般軍職人員性質有別,不予併計年資請頒服務獎章。 (三)有關軍職年資查證作業.

  2.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該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政府及縣 ...

  3.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四、 各級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 一) 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 三) 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五、 前點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各級私立學校已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資中,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其未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資中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經服務學校校長認定成績優良。 前項請獎年資中曾服務二所以上學校,依規定可併計年資者,應由以前服務之學校出具成績優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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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一般事項.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學校請頒獎章作業除分別依照獎章條例以下 ...

  6. 任職後服義務役年資如有按年提敘者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私校年資如服務優良者(且以擔任專任合格教師年資為限),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得併計年資: 1.各級政府機關以臨時編制延攬之回國服務留學生,經依規定程序核派者。

  7.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 日期。 各級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五、前點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各級私立學校已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 資中,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 過之處分;其未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資中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 核記大過之處分,經服務學校校長認定成績優良。 前項請獎年資中曾服務二所以上學校,依規定可併計年資者,應由以前服.

  8. 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相關解釋令函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