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頒服務獎章年資如何計算?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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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資計算: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請頒服務獎章年資計算,均以月計。 2.採計條件:需服役期間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役期間如受有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則該受處分年度不予採計。 (二)有關各種役別年資併計規定. 1.義務役、志願役、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第1階段及第2階段、國民兵:服役期間如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准予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惟曾服志願役且已核頒忠勤勳章之年資,應予扣除。 2.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因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屬契約雇用性質,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支薪、參加保險及發給退休給與,與一般軍職人員性質有別,不予併計年資請頒服務獎章。 (三)有關軍職年資查證作業.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該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 ...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四、 各級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 一) 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 三) 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五、 前點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各級私立學校已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資中,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其未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資中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經服務學校校長認定成績優良。 前項請獎年資中曾服務二所以上學校,依規定可併計年資者,應由以前服務之學校出具成績優良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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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一般事項.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學校)請頒獎章作業,除分別依照獎章條例(以下 ...
任職後服義務役,年資如有按年提敘者,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私校年資如服務優良者(且以擔任專任合格教師年資為限),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得併計年資: 1.各級政府機關以臨時編制延攬之回國服務留學生,經依規定程序核派者。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 日期。 四、各級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五、前點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各級私立學校已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 資中,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 過之處分;其未建立成績考核制度者,請獎年資中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 核記大過之處分,經服務學校校長認定成績優良。 前項請獎年資中曾服務二所以上學校,依規定可併計年資者,應由以前服.
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人員,由本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者,年資得予採計。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相關解釋令函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