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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錄. 內政部警政署編制表.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三日生效。

  2. 二、減列「專門委員」職稱二人,改置為「副組長」職稱。. 三、原減列「專員」職稱二人改置為「副組長」職稱部分,不予改置,並回復原「專員」職稱,爰「專員」職稱相對增置二人。.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 ...

  3. 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於境內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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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內政部警政署 (簡稱 警政署)為 中華民國 於境內有關 警察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 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 直轄市 、 縣 、 市 政府 警察局。 沿革. 近代中國 警察始於 清 光緒 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 綠營,改練「巡警營」。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9月,正式創設「巡警部」;1906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 光緒三十三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各省的警政 [3]。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政部警政司改制為「內務部警政司」統一管轄全國警察事務。 1927年, 國民政府 定都 南京市,內務部改組為 內政部,仍然設立「內政部警政司」。

  6. 內政部警政署編制表.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七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本署雇員三人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雇員四人出缺後改置。

  7. 臺「臺」職稱;航空警 察局「警察隊」改設「警 察大隊」,置「大隊」 職稱,其職務等階仍列「 正二階至一階」;國道 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 」改設「刑事警察大隊」,置「大隊」職稱,其 職務等階仍列「正二階 至一階」,爰予新增、修

  8. 2024年9月9日 · 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等(前三者稱為「警官」,委任稱為「長警」)。 警官除內務部警官外,分為京師警察廳警官和地方警察廳警官兩類。 京師警察廳警官分總監、督察、處長、隊長、正、署長佐、分隊等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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