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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律人. 賭博罪初犯會被關嗎? 有哪些構成要件? 小心線上賭博也違法! 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6-28. 賭博罪是什麼賭博屬於對向犯」,也就是要 2 人以上才有可能實施的犯罪行為且在賭博罪中雙方必須要基於相互對立之意思為之也就是賭客莊家對賭的行為。 刑法對「賭客」與「莊家」各有不同的處罰規定: 賭客. 刑法§ 266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處罰的要件包括「在公開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的方式」賭博財物。

    • 須有賭博行為
    • 須在公共場所賭博
    • 須有賭博財物

    所謂「賭博」定義,是指用偶然的事實來決定輸贏的結果,並非事前就能預知。也就是說,行為要具有射倖性(指不確定性、偶然性,例如: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等)。至於賭博的方法,是不是使用行政機關公告查禁的機具,則無限制。

    賭博若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進行,就會構成犯罪。這是為了防止民眾見狀後相互模仿、存僥倖心態欲不勞而獲,造成社會風氣不良而設立。 而過去網路被視為具有封閉性、私密性、虛擬性,並不具有公開性,大多數網路賭博案件都被判決無罪,或只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但自110年12月28日賭博罪修法後,賭客只要是通過手機、電話、網站進行賭博,即使是跟網站對賭,也會構成賭博罪。

    行為人必須「博取財物」,也就是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品作為賭博輸贏該付出的代價。如果只是供人暫時娛樂、消遣的物品,因為經濟價值低,就不在處罰範圍內。至於什麼是供人暫時娛樂的物品,判斷的標準應以普遍社會觀念認定,並符合民情。 以上這3個要件必須都滿足,才會成立刑法賭博罪。 ★ 在家打麻將賭博罪成立嗎? 根據上述第2項要件,由於住宅屬於私領域空間,不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出入的場所,因此逢年過節走訪親友家打家庭麻將,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但同樣是在住家賭博,如果長期讓多數人、不特定人隨意進出,與公共空間相似,則可能構成賭博罪。 若是將空間出借給他人賭博、對玩家抽頭、或擅自將住處改為職業賭博場所,因抽頭者有營利意圖並供給賭博場所,應處以刑法第268條;賭客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

  2. 2024年2月27日 · 在賭博罪的案件中無論是否為初犯賭客大多都只會被判處罰金就不會在良民證上特別記載但倘若是賭場經營者則會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易科罰金也要在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才能免除紀錄

  3. 2022年12月21日 · 💡賭客處5萬元以下罰金. 💡莊家或經營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在家打麻將會有賭博罪嗎💡住宅是自己的私人空間不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可以隨意出入的地方因此平常跟朋友在家打麻將基本上是不構成賭博罪但若 長期讓多數人進出,讓住宅變得與公共空間相似,還是可能會構成賭博罪 。 另外,若有抽頭行為也可能會有賭博罪疑慮。 ⚖️夾娃娃機會有賭博罪嗎? 💡在現有法規下,夾娃娃機必須設定保證取物,且價格必須跟商品價值相近,也不能有從中變現的可能,否則仍可能涉及賭博罪。 ⚖️線上娛樂城(博弈)會有賭博罪嗎?

  4. 在網路上簽賭是犯罪嗎隨著電信及網路資訊科技進步網際網路的發達帶來了方便卻也便利了犯罪大家都知道在沒有特殊許可的情形下當莊家或組頭固然是犯罪的行為並無疑問但如果只是單純簽賭的話賭客是否也會觸犯刑法? 普通賭博罪修法前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者,為普通賭博罪。 依此,賭博罪的構成要件除了需要有賭博的行為跟賭博財物外,一定要在多數人公共使用或聚集的場所或者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的場所才能成罪,例如公園、廣場、百貨公司、酒店或旅館等;而如果只是親朋好友在家小賭貽情則不在處罰的範圍內。

  5. 其他人也問了

  6. 2024年2月26日 · 賭博罪的法律依據源自於刑法第266至270條其主要分為三個面向:「賭客」、「賭場經營者彩票發行者」。 賭客刑法第266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以賭博方式獲得. 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或以線上服務賭博。 成罪不因輸贏,乃因賭博金額大小決定。

  7.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 267 條. (刪除)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