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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發票人在開立支票時,如果寫錯字的時候,能不能在同一張上更改?還是需要重新寫一張支票呢?在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有明文規定,「票據上的紀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由此可得知,若是金額上的錯誤,則不能更改,否則該票據會歸於無效;若是其他應記載事項填寫錯誤,則更改後在旁邊簽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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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9年6月6日 · 別人開給自己的本票支票不見了該怎麼辦會不會就無法向發票人請款了依票據法規定向發票人和付款人請款時須提示票據正本如果票據不見了就無法請款。 但此時 可依掛失止付、法院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的程序來處理,最終雖然無票據,還是可以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的。 不過程序很耗時,要等待許久,所以票據還是要好好保管。 須立即向發票人(付款人)為止付通知. 票據法第18條規定:「Ⅰ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Ⅱ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所以 一發現票據不見,要立刻要求發票人(付款人)停止付款,就是指不管誰拿這張票據來找你,你都不可以付款的意思 ,可以使用票據交換所提供的掛失止付通知書範本去填寫。

  3. www.twnch.org.tw › faqList › faq05台灣票據交換所

    實務上凡支票及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匯票若發生存款不足或某些特定理由之退票發票人未依規定辦理清償註記一年內達到一定張數者將被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因此民眾除了簽發票據時應正確使用票據接受票據時要注意發票人的信用外亦應加強有關票據退票的處理常識以達到保障本身權益之目的。 貳、簽發票據應注意事項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則票據無效. 由於支票及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匯票,其空白票據係由金融業者印製,再發給客戶使用,故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大部份於事先均已印妥,發票人所要填寫的僅剩下三項: (一)一定的金額:票據金額必須確定,大寫金額不得改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

  4. 支票不小心寫錯了該怎麼辦依照票據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票據上的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 因此,如果筆誤部分是「金額」寫錯,條文中清楚規定是不得改寫的! 所以除了金額部分,其他部分寫錯,是可以修改,只要原記載人在修改部分簽名就可以了。 支票是需要發票人動手親自手寫,所以筆誤寫錯金額或其他事項是很常發生的事情,那當支票寫錯時,該如何處理呢? 依照票據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票據上的記載, 除金額外 ,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 改寫處簽名 。 如果筆誤部分是「金額」寫錯,條文中清楚規定是不得改寫的! 所以除了金額部分,其他部分寫錯,是可以修改,只要原記載人在修改部分簽名就可以了。 支票寫錯. 支票弄丟了! 我該怎麼辦?

  5. 2023年5月6日 · 不管是開立支票的發票人或收受支票的執票人都要特別注意支票上的記載事項是否完整因為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 ,如果票據上欠缺法律要求記載的事項,可能會導致票據無效!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票據法將票據上所要記載的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果發票人是漏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票據會直接無效;但如果只是漏未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此時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立法者會視情形另外擬制法律效果,不會直接使票據無效。 除了發票人本人要在支票上簽章以外,支票上應記載的項目總共有8個 ,其中「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6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則有2個: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要注意以下這6個事項一定要寫!

  6. 2024年1月16日 · 1. 匯票 [2] : 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付款人」在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是持票人類型。 2. 本票 [3] : 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由「自己」在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類型。 3. 支票 [4] : 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類型。 |票據行為是什麼?

  7. 從上面的敘述可以知道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支票當然也是所以執票人也就是票據權利人提出支票的時候在民事訴訟中只需要證明確實其有票據上權利票據是真正的票據沒有瑕疵沒有獲得給付這樣就可以了至於其他原因關係比方是買賣或是借貸或是擔保之類的關係是否存在執票人不需要證明如果票據義務人也就是發票人認為沒有這個原因關係存在實際上沒有借款或是沒有這筆債務存在那應該由發票人來證明沒有這件事情或是沒有債務存在。 這就是在舉證責任上有利於執票人的地方。 我們再看看另一些司法實務的見解,「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