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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2.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 消防管理.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出入口、走廊、樓梯安全規定. 第89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 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二、三層以上之建築物。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第89-1條 (刪除) 第90條 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

  4.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所有防火門都必須包含門扇、門框及相關配件五金等。

  5. 四、防火門相關尺度變更原則如下: (一)同型式防火門之尺度及骨架排列間距不得大於原型式防火門,門扇尺 度縮減時,應符合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及下列原則之一: 1.除具阻熱性之金屬防火門,其單一門扇尺度縮減後不得小於通過試

  6. 樓梯間防火門應有「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文字標示,提醒使用者隨手關閉,避免火災時濃煙流竄及火勢延燒。 防火門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為不具防火時效之門扇(如木質門、玻璃門等)。 面積區劃(§ 79)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 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3.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區劃規定摘要. ? #86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4. 垂直區劃(§ 79-2)

  7.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8.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9. 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業刪除「甲種防火門」之構造規格規定,改 以防火門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性能規範,爰修正第二款。 107/10/17

  10. 第 146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 離符合下列規定者。 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 用之: (一)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 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二)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 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二、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其樓地板. 面積符合下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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