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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指揮中心111年4月21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符合居家照護之健康與居家環境條件之確診者(包含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評估後得採居家照護,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 ...

  2. 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3. 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補償因受檢疫或隔離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

    • 防疫補償辦法 外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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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補償辦法 第2 條第 5項 Q9本國籍者(外 國人)被隔離或 檢疫可以領防疫 補償嗎? 政府為了鼓勵人民配合防疫,且在隔離 或檢疫期間,不分本國人、外國人,人 身自由受到同等限制,原則上防疫補償 也是適用於非本國籍者(外國人)的,但 仍然要符合相關規定。

  6. 1.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45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0662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疾字第1090101282 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 ...

  8. 法總說明. 條至第十六條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 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 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四項規定:「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為使防疫補償發給相關事項有明確規範,爰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