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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一、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但新闢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 但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重劃區內灌溉與排水渠道及農路邊(側)溝。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排水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第 六 條 道路邊(側)溝排水疏通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纜線事業機關(構)發現纜線及設施有影響雨水下水道排水及清疏時,應即改 善之。 第一項檢查紀錄表,纜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月五日前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二十 條 附掛纜線未經許可者,主管機關得移除纜線及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22年3月29日 ·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ㄧ、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但新闢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 但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重劃區內灌溉與排水渠道及農路邊(側)溝。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排水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六 條 道路邊(側)溝排水疏通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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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於公共排水設施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繳納者, 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 前項附掛辦法、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一、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但新闢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 但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重劃區內灌溉與排水渠道及農路邊(側)溝。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排水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第 六 條 道路邊(側)溝排水疏通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用應由各園區負擔;纜線業者依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第 十四條,於道路側溝或雨水下水道申請附掛,倘有受損由纜線業 者自行向各園區或事業單位求償。
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ㄧ、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 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但新闢道. 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 但不包括農田水利會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重劃. 區內農田灌溉用水路。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排水. 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第六條 道路邊(側)溝排水疏通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由本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 第七條 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設施由特定地區或場所需用人或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