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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動拖板車 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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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危害性化學品危害預防規章. 勞動法規. 十、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1.中華民國81 年7 月27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台勞安2 字第2316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6 條 2.中華民國90 年9 月1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台勞安2 字第0043468 號令修正發布第1、4、8、19、45、49、59 條 ...

  2.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1 條. 勞工、主管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者,應即報告上級主管。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實施自動檢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第 13 條. 雇主對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蓄電池電車、內燃機車、內燃動力車及蒸汽機車等(以下於本條中稱電氣機車等),應每三年就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電氣機車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電氣機車、蓄電池機車、電車及蓄電池電車應檢查電動機、控制裝置、制動器、自動遮斷器、車架、連結裝置、蓄電池、避雷器、配線、接觸器具及各種儀表之有無異常。

  3. 伸縮型堆高機及跨提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一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4 條. 窄道式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二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

  4.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 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 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五、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六、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 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 八、不得使動力系挖掘機械於鏟、鋏、吊斗等,在負載情況下行駛。 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5. 法規名稱:.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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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依據勞動部重大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多名勞工因堆高機而死亡,顯見堆高機危險性極高,不論是因堆高機本質安全上之問題亦或是操作端管理不當,均須妥善管理以降低工安意外,有鑑於此,雇主除了應提供動力堆高機作業之安全衛生設施外,亦應指派具有操作證照人員操作,並強化其教育訓練,提高危害辨識能力,培養良好操作習慣,以有效防止動力堆高機作業災害。 我國自104 年1 月1日起正式啟動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源頭管理機制,堆高機( 型式及單品) 累計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已有19,500 餘筆申報資料,超過180餘家登錄廠商,有效減少不安全機械流入市場可能造成的危害。 而今年7 月1日啟動之邊境管制,將可擴大源頭管理作為之成效,確實為安全把關,並促使心存僥倖的業者回歸落實機械類產品申報登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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