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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第 4-1 條. (刪除) 第 5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3. 2015年5月8日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15-05-08 點閱次數:. 共 3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筆.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 本部總機: (02)8995-6866 本部傳真: (02)8590-2960. 勞工諮詢 ...

  4. 2024年9月30日 · 勞工放「颱風假」雇主可不給薪,一表看懂「出勤給薪」規定. 每到颱風侵襲的季節,勞動部總會特別提醒: 勞工放颱風假未出勤,雇主可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特休假別請假處理,事後不能強迫勞工補班,或扣發全勤獎金 ...

  5. A :天然災害發生時( 後),勞工遭遇災害,依以下二種方式處理: (1)勞工如因遭遇職業災害造成失能、傷害或疾病,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 (2)勞工如非因職業災害造成傷害 ...

  6. 法規沿革.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

  7.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98 年6 月19 日勞動2 字第0980130513號函.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