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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7年2月14日 · (九)被告馬英九於永豐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及台灣銀行龍山分行帳戶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無任何支出交易,故均查無有特別費之支出。(十)依馬 ...

  2. 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發生於2006年, 馬英九 於任職 臺北市市長 期間,使用 特別費 核銷領養流浪犬「馬小九」的治療費用,並將每月特別費半數匯入妻子 周美青 帳戶,遭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以 貪污 罪起訴。. 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余文 ...

  3. 2007年8月15日 · 馬英九特別費案判決書全文(上) 2007/08/15 06: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 .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陳 明律師. 薛松雨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馬 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 係臺北市民選第二屆及第三屆市. 長(任期自民國87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為具. 有公務員身分之人,明知市長特別費之報支,依據行政院87. 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 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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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余文則遭判有期徒刑 [1],馬英九被控用市長特別費醫治馬小九部分,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 2 ] [ 3 ] [ 4 ] 。

  6. 2007年2月14日 · 再者,馬英九於每年年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係將所有帳戶(含配偶周美青之帳戶)之存款均列入(88年度至94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影本附卷 ...

  7.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馬英九等特別費一案判決主文及理由重點摘要之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6年12月28日. 本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主文及. 理由重點摘要如下: 壹、馬英九部分: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重點摘要: 一、揆諸「首長特別費」之濫觴與沿革,本院認行政院於民. 國62年間,即基於「特別費」本具有「補貼」之性質, 因而將特別費之報支採取「雙軌制」,就其中之半數( 「領據列報」部分),採取「定額統籌概算型費用」之. 概念,排除「支出證明單」之適用,以「首長領據」即. 可核銷費用,且容許該(領據特別費)部分款項可以現. 金、支票領取,或逕匯入私人帳戶,並無庸設簿記帳,

  8. 壹、馬英九係台北市民選第二屆及第三屆市長(任期自民國87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明知市長特別費之報支,依據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之規定「以檢具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