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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 本法施行前既存之公共排水系統設施,得為從來之使用,不適用前項 規定。但辦理改善、復舊或拆除者,仍應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本法施行前未經許可,已施設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擅設物,主管

  3.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 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 ...

  4. landoffice.chcg.gov.tw › files › 農田水利法_124_1100511農田水利法

    二 、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 指 本 法 施 行 前 由 農 田 水 利 會 所 轄 與 本 法 施 行 後 由 主 管 機 關 新 設 之 農 田 水 利 所 需 取 水 、 汲 水 、 輸 水 、 蓄 水 、 排 水 與 其 他 構 造 物 及 其 附 屬 構 造 物 。

  5.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

  6. ^ 《農田水利法》第19條: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應繼續進用為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且其所任職務,應與原任職於農田水利會之職務等級相當。

  7.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同年十月一日 施行。考量原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設立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自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 本法)施行之日起,因本通則不再適用,聯合會之法源依據已不再適用, 且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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