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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之開挖。 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

  2.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4 ...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圖解 (本圖解可作為工地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參考使用前應考量工地現況及法令規定作修正 後再使用。

  4. 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內前二款規定於工程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 四、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 五、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原狀。 前項第三款之工程施工期間包含開工前之準備及竣工後之驗收、保固維修等工作期間。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5.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第 5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第 7 條.

  6. 2021年1月6日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64年3月31日. 沿 革.

  7.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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