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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編章節條文. 本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除依本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不得取得水權。.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 ...

  2.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之 ...

  3.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1 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 ...

  4. 法規內容.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不相牴. 觸者,得從其習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力。. 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 ...

  5. 第 1 條. 本細則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稱地面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上之水;地下水,指流動或停瀦於地面以下之水。. 但水道內河床下非飽和層內之伏流水屬地面水。. 第 3 條. 本第三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 ...

  6.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

  7.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1 條.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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