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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防水之建造物。. 二、引水之建造物。. 三 ...

  2. 一、本施行前屬農田水利會事業用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二、主管機關依法撥用、協議價購或徵收,供農田水利設施所用之土地。 三、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為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且其土地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

  3. 編章節條文. 本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除依本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不得取得水權。.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 ...

  4. 法規內容.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不相牴. 觸者,得從其習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力。. 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 ...

  5. 一、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或拆除者,興辦完成前為依本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核准之人;興辦完成後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人。. 二、未涉及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者,為控制、運轉、維護或管理水利事業之 ...

  6.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指主管機關依本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但主管機關依本興辦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其蓄水量或引水量未達一定規模者,不適用之。

  7. 列印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8年2月1日施行. 107年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 總統令公布修正水利法條文. 新增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新增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三及第九十三條之九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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