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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本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 ...

  2. 66-9 .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 ...

  3. 2018年5月25日 · 自由廣場》公司法第9條第4項. 蔡昌憲. 現行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行政院對此提出的修法版本,將公司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的範圍,明確擴大 ...

  4.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相互投資公司定義). 3699. 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 ...

  5. 192.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 ...

  6. 公司法(舊)129條第1項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故公司為他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時,僅須於章程末書立該公司之名稱及蓋公司印章已足,毋庸該公司所指派行使股權之代表人簽名蓋章。. (經濟部67年12月26 ...

  7. www.ly.gov.tw › Pages › Detail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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