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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天開挖:指於室外採人工或機械實施土、砂、岩石等之開挖,包括土木構造物、建築物之基礎開挖、地下埋設物之管溝開挖與整地,及其他相關之開挖。 二、露天開挖作業:指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之作業。

  2.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4 ...

  3. 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內前二款規定於工程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 四、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 五、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失後,應即恢復原狀。 前項第三款之工程施工期間包含開工前之準備及竣工後之驗收、保固維修等工作期間。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4.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 ...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圖解 (本圖解可作為工地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參考使用前應考量工地現況及法令規定作修正 後再使用。

  6.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 2021年1月6日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64年3月31日. 沿 革.

  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圖解.pdf - Google Drive ... Loading…

  9.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四十五年,期間歷經七次修正,鑑於近年來營造作業場所迭有因露天開挖作業車輛機械作業、 工廠鋼構屋頂防護、 護欄之開口安全網及安全帶施工架及吊料平臺,或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工作車及節塊等造成死傷事故。 經檢討災害事故原因,發現事業單位仍有未盡落實防災措施之處,有積極建置多重防護機制之必要,以加強事業單位施工安全自主管理,強化安全設施及健全現場施工防災作為,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保護進入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露天開挖作業勞工安全,修正露天開挖、 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之名詞定義。

  10.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 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 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 項目。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三、設置護欄、護蓋。 四、張掛安全網。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4)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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