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第9修正案,全面強化公共安全,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亦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這次修法明確規定所有 ...

  2.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

  3. 第 13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 ...

  4. 1 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總 說明 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施行以 來,迄今歷經八次修正。為確保人民權及健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制度,俾符 (經濟社會文化權 s國際公約 )第四條規定國家應保障人民

  5. 二、消防法第六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與同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 設置及維護、第九條檢修申報、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 十二第一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使用、第十三防火管理、第 十三之一服勤人員,有關檢查及複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 ...

  6. 第 6 .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 ...

  7. 1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 總說明 消防法第九條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提 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保持堪用狀態,規範各類場所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