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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至如生活私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在不同範圍內排除 國家干預(基本權),和私人侵害(私權)以外,國家是否還有積極保護的義務 ,甚至如本號解釋所涉跟追行為的特別規範,解釋上基於憲法要求,而不只是單 純解釋方法上的

  2.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3. 利用網路散布他人不雅照或影片. 自拍私密照. 當事人同意拍攝. 情侶間可能會為了特定目的而拍攝私密照或影片作為紀念,卻在吵架或分手時,因為不甘心而將此類照片或影片上傳於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此時即使雙方都同意拍攝,但散布行為仍涉及 ...

  4. 解釋文: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5.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 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上訴人以水 果刀強押周女上其駕駛之自用轎車,剝奪其行動自由,並將車駛向屏東縣 萬丹公墓途中,周女要求迴車 ...

  6.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予營業秘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7.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如附表一所列者 (以下簡稱危害物質) 。. 第 3 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下: 一、製成品:係指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