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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3月31日 · 實務上國稅局查核時之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二種1.如被查營利事業之帳上有申報利息支出時將視同貸出之款項按平均借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據此剔除等額之利息支出xx公司民國100年度申報利息支出1,000,000元平均借款利率約為4%資產負債表中暫付款餘額300萬元該暫付款係暫付廠商款項唯因未取得合法憑證無法證明此時國稅局認定該筆暫付款屬無償貸與他人將設算暫付款利息收入為120,000元 (3,000,000元*4% = 120,000元),並據此剔除等額利息支出,僅核定利息支出880,000元。 2.如被查營利事業之帳上未列報利息支出時: 將視同貸出之款項按當年度一月一日台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並據此增列利息收入。

  2. 2011年12月11日 · 故而第一筆扣薪款應先抵充執行之必要費用如法院規費等抵充後如有剩餘時再抵充利息該利息算法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扣薪日止按執行名義所載之利率為計如抵充利息後仍有餘款則續抵充原本之後所餘原本至第一期扣款日之隔日開始再依原利率為計算算至下一期扣款日並以此反覆計算。 詳細數字應涉起算日等問題,請您依此自行計算,謝謝。 法輔公司法務部/客服專線:02-2592-3122、網址: http://www.fortfu.com.tw. 6. 每月扣薪1/3本金及利息如何計算...

  3. 還有發還離職退費的金額除了繳納的本金外還會以臺灣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發給利息計算至離職之前1日止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60875

  4. 最常會遇到的問題可能就是遲延利息的問題很多人問我這個問題也引起我的好奇剛好利用一點時間整理一下法院看法以下是個人查看100個判決的結果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本次討論何謂可歸責保險公司,另為限縮說明範圍,本次的研究只以壽險為主。 我先說結論: 一、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要、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在接到通知後15日,若因可歸責保險公司的事由,可以請求遲延利息。 二、所謂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法院實務上有二種見解,若以無約定期間為限,第一種是請求給付保險金後逾15天後未賠,保險公司亦未提出正當理由,那就是屬於可歸責保險公司;第二種見解是,保險公司要舉證要、被保險人有何歸責事由,若無法證明,即屬歸責保險公司。

  5. 2022年2月13日 · 納稅義務人如果逾期繳納稅款稅法上均有加徵滯納金或加計利息等規定而最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條文對於滯納金及利息的計算方式有以下2項新規定各位納稅義務人與金融機構的經收稅款人員有必要多加瞭解!! 以下就讓小編帶您快速掌握稅捐稽徵法第20條-調降逾期滯納金加徵率. 自今 (111)年1月1日起,逾期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的計算方式,修正為每逾「3日」;總加徵率也由原來的「15%」降為「10%」。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修正自動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 自去 (110)年12月17日起,加計利息之利率改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此外,加徵滯納金的計算方式,將因稅款繳納截止日是否為例假日而有所不同!! (詳見圖例)

  6. 2015年10月11日 · 總合來講兼具舊制年資的人因為同時分別以舊新制年資計算給與(其中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透過月補償金可以補足至15年給與75%),再加上18%利息後是現行退休制度給付較優的族群也因此過去3次調整18%利息都以其為適用對象

  7. 2014年6月4日 ·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 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三) 租賃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予他人其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租賃業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 (四) 非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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