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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已逾 ...

  2. 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第 16 條.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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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於香港回歸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 [3],並於同年4月2

  5.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 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归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于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 , 两岸分治 。

  6. 第一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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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9. 委員會組織條例」及駐港澳機構組織規程、辦事細則等舊組 織法規,而以組改後之「大陸委員會組織法」、「大陸委員會 處務規程」、「大陸委員會編制表」、「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

  10. 2020年5月26日 · 港澳條例》是台灣規範與香港往來的法律基礎. 中國人大審議香港《國安法》引發軒然大波,台灣總統蔡英文說,如果香港局勢惡化,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再適用《港澳條例》,批評者指責蔡英文「放棄香港」。 蔡英文在臉書發文說,中國人大會議打算繞過香港立法機制,制定《香港版國安法》,嚴重威脅香港前途,違背所謂的「50年不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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