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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二 ...

  4.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其一定金額、準備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5. 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第二章、第四章及第四章之一外,應適用本辦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定。 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除第二章、第四章及第四章之一外,應適用本辦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定。

  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 ...

  7.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為內容,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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