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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解釋文. 1.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 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 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 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 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 本院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3. 中華民國 94年09月28日.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4. 解釋文. 1.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5.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2.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6. 2024-05-03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聲請案等禁止選前公布民調案),原定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延期舉行新言詞辯論期日另行公告. 2024-05-01. 案件訊息. 公開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至第500號解釋卷內文書公告. 2024-04-26. 新聞稿. 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第4號判決新聞稿. 2024-04-26.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摘要. 2024-04-26. 案件訊息.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摘要. 更多公告. 熱門服務. 常見問答.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線上起訴. 司法便民.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裁判書查詢.

  7. 1. 本件係因王0博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北秩聲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六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2. 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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