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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5日 · 第三、 上述可以轉正職的方式不符合。 我們的權利救濟方式之建議如下: 因由您所述,本工作室認定雇主有意規避勞基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定的可性很高,也就是利用續約期間超過 30 日的方式來訂定期契約 ,不希望讓您被視為是不定期契約勞工,就此:

  2. 2011年5月23日 · 大可在工作一 年半之後決定跳槽,他便向公司提出辭呈,但是公司回復因為在簽約當時有約定員工離職必須等公司找到接替人選後才能離職,所以大可必須等公司找到人才能離 開,沒有依約定辦理則會扣發薪資;由於新公司已經通知大可上班,於是大可決定依照

  3. 2014年4月20日 · 一、首先,此處的調職涉及工作地點的變動,原則上應經過勞工的同意,如果勞工不同意而離職時,得否請求資遣費應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 (一)內政部之解釋認為雇主調職不 ...

  4. 2015年7月15日 · 諮詢意見: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約定,一是「返還培訓費用之 ...

  5. 2014年5月28日 · 不過仍保有很嚴格的限制,必須符合下面三個條件才能使用派遣:. (1)要派公司之全部或大部分業務不得外包(雙重派遣)。. (2)必須職務上具有専門性始有使用派遣的正當性。. (3)派遣不得與要派公司之勞工有同一或類似的工作。. 違反者,除要派公司 ...

  6. 2014年8月13日 · 乙方於工作時間內有休息需要,應先向主管報備並經同意。 延長工作時間: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需要,同意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 乙方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 小時(正常工時為 12 小時者)或 8 小時(正常工時為 8 小時者),每月延長工時最多為 100 小時。

  7. 2016年2月16日 · 」亦即雇主使勞工加班必須經工會同意;且在國定假日(即 37 條之休假)應徵得勞工同意且加倍發給工資,方合乎法令規定。 再依照勞動部 87 年 9 月 14 日台 87 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之解釋,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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