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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20日 · 2020年中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是基本法的附件僅涵蓋基本法第23條的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 這次增修的23條中,有5項罪名不在國安法範圍內,包括叛國,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 此外,基本法23條開宗明義列出,香港必須制定法律禁止顛覆行為。 基本法23條為何突然通過? 港府2003年曾推動23條立法,遭到泛民主派反對,並發動50萬人上街遊行,迫使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放棄立法。 2019年「反送中」運動,打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立法步伐;2020年,中國全國人大代為訂定港區國安法,透過基本法附件型態,要求香港實施。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簡稱 香港国安法 [2] 、 港区国安法 [3] 或 港版国安法 [4]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国性法律 ,于2020年6月30日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过 [5] ,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中,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布实施 [6] 。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 全国立法工作计划 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栗战书 主持的第五十八次 委员长会议 审议通过後新增 [7] 。

  3. 2020年7月9日 · 由中國中央當局主導制定的香港國安法6月30日通過後當日立即實施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類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此法賦予北京直接在香港增設國安機構與人員,一些情況下可不受香港本地法律制約;一些案件可以由北京派遣的人員直接在港偵查,檢控及審判在內地進行,引起廣泛關注和擔憂。...

  4. 2020年7月7日 · 香港國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6第20條而發出

  5. 2020年5月22日 · 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審議有關制定香港國安法的草案包括把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和外部勢力干預等內容在不經香港立法會審議下直接納入香港基本法實施此舉引發香港及國際社會強烈反應。...

  6. 2023年6月30日 · 李澄欣. BBC中文記者. 2023年6月30日. Getty Images. 23條在香港一直是政治上的燙手山芋」(資料照片)。 《香港國安法實施滿三年這部官方宣稱是定海神針」、「只針對一小撮人的法律截至目前入罪率百分百被指在香港社會引起寒蟬效應。 北京和港府表示香港已經「由亂入治、由治及興」,但仍要提防「軟對抗」和國安風險。...

  7. 2020年6月16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簡稱 香港國安法 [2] 、 港區國安法 [3] 或 港版國安法 [4]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 ,於2020年6月30日由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 [5] ,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布實施 [6] 。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 全國立法工作計劃 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栗戰書 主持的第五十八次 委員長會議 審議通過後新增 [7] 。

  8. 港區國安法是香港走出困局從亂到治的轉機特區政府會竭盡所能履職盡責負起實施港區國安法》 的主要責任。建立了健全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 機制後,香港便能遠離暴亂,恢復穩定,我們可以重新 出發,推進社會發展。林鄭月娥

  9. 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第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香港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難以有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都明顯存在不健全不適應不符合的短板問題,致使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安全面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方式. 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予以推進。 第一步,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就相關問題作出若干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

  10. 2020年6月3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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