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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公司以「應付股利」科目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增列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公司縱逾請求權時效仍未支付股利,並不須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提醒 ...

  2.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業務,不論採淨、總額列帳,關係所得額應依法誠實申報並保存相關帳證資料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 ...

  3. 給付資遣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其所得類別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2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依情況不同區分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8年4月1日台財稅第881905663號函釋規定,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公司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置辦事處,除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外,相關發生費用亦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方得依相關稅法規定認列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6條及在大陸地區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未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而以預繳保證金日期所屬月份申報扣抵銷項稅款,將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即完稅價格無法即時核定,海關核准以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房地、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其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停徵之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以下簡稱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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