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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2. 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 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第 6 條.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 ...

  3. 法規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國民入出國 § 5.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 8. 第 四 章 外國人入出國 § 18. 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 22. 第 六 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 § 36. 第 七 章(刪除) § 40. 第 八 章 機、船長及運輸業者之責任 § 47. 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 51. 第 十 章 面談及查察 § 63. 第 十一 章 罰則 § 72-1.

  4. 入出國及移民法( 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並於同日施行,其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配合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組織改造修正其機關名稱,並自同年月二十八日施行。 鑑於我國面臨人才外流與國際間人才競逐之挑戰,為加強延攬與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有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及定居與外國人居留及永久居留相關限制、簡化外國人申請居留流程、鬆綁外籍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居留規定必要,俾增加留臺誘因,並強化婚姻移民家庭團聚權與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建構友善及便利之移民環境,以達完善留才環境及提升整體競爭力之目標。

  5.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 分階段上路 林右昌:113年元旦 友善在臺外籍人士措施優先推動. 發布日期:112-12-21 15:00. 單位移民署. 為營造優質友善移民環境及強化人流安全管理 (112)年6月28日總統修正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共計修正63條條文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強化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並將修訂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等15項配套子法考量這次修法幅度較大為使民眾及第一線同仁熟悉相關規定以利新法落實執行其中有利於民眾居留權益及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等部分將優先於明 (113)年1月1日施行,而處罰及收容規定等部分,則於明年3月1日施行,新法全面實施後,將更能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6. 2023年12月29日 · 移民署中文網-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制說明 (113年1月1日實施部分) ::: 現在位置 首頁. 公告資訊. 行政公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制說明 (113年1月1日實施部分)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2023-12-29.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資料點閱次數:5423. 詳細資訊請參考下方圖卡及檔案。 相關照片. 檔案下載. 入出國及移民法-新制說明 (113年1月1日實施部分) pdf.

  7. 移民署中文網-入出國及移民法. ::: 現在位置 首頁. 常見問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相關. 父為外國人母為國人,子女在台出生,可否直接設籍? 設籍在金門、馬祖人民,不辦理護照如何走小三通? 我的護照效期不滿六個月,是否能持此護照出境? 如不行出境,是根據那一條法令規定? 檢視相關 4 篇文章.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辦相關. 自113年1月1日起,放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的相關措施為何?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方式入國,在臺可以停留多久?(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免申請入國許可入國後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是否可以申請停留延期?(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檢視相關 12 篇文章. 外籍人士申辦相關.

  8. 入出國及移民法§74-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驗。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1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1 條第 1項、第 12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8 條、第 20 條第1 項、第 21 條、第 22 條 ...

  10.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以及相關行政機關與團體提供寶貴的修法意見使修法作業順利完成林右昌表示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2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共計修正63條修正重點主要放寬外籍配偶因撫育未成年子女在臺居留相關規定以保障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並增訂處罰不法態樣及提高罰則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內政部移民署說明,這次修正4大重點如下: 一、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 為維護婚姻移民的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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