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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未經同意者,以未經申報論。

  2.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未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第 6 條.

  3. 修正公布全文 96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69517 號令 發布第 1、3、6~8、12、16、18、21、22-1、24、28-1、31、34、41 ~62、64、66、67、71、74、75、75-1、76~79、84、85、87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国大陆)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6.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草案,將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今(108)年1月2日,中國發布「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及「民主協商」,具體化統一台灣進程。 面對中國近年不斷對台政軍施壓、統戰分化、經濟利誘,嚴重威脅台灣國家安全與發展,政府有責任捍衛國家主權,必須為維護國人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建立更堅實的民主防護網,這也是台灣民眾的一致要求。 蘇院長指出,本次修法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必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在開啟協商前及締約後,都須符合修憲高門檻的要求,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交付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始為通過。

  7. 2020年8月5日 ·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是規範兩岸 間人民往來及處理其他衍生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為因應實務 需要,本會於87 年6月曾將有關機關對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所作 之解釋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查考;復於89 年11 月增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