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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大法官在新法施行後才對我的釋憲聲請作出判決,會一併廢棄法院對我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嗎? 憲法法庭如認為新法施行前已聲請的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案)有理由,只會宣告法律違憲,不會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2.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法》於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

  3. 字第 49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5 期 1-59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99年5月版)第 1-97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339 期 3-76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第 685-788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59-162 頁.

  4. 就此而言,我 國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憲法基礎即是十分重要的研究對 象。.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伴隨著中華民國憲法的誕生而創 立,經過動員戡亂時期與臺灣民主化兩個歷史階段,其存續已經超 過60年,累積了超過700號的解釋1。. 在憲政秩序 ...

  5.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

  6. 民國36年憲法規定大法官掌理解憲法、統一解釋法令職權 我國憲法在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啟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7. 解釋字號. 字第59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4年02月25日. 解釋爭點. 法官聲請釋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意涵?. 解釋文. 1.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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