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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勞基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 員工於2011年5月1日到職,2014年4月30日就滿三年,只要正式離職日是在滿三年後,就應該於三十日前 ...

  2. 一、公司遣散員工,而被遣散的員工如已符合退休條件的話,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給予退休金,此時並不需要再行支付遣散費。 二、有關該員工退休金計算方式,其退休金的基數應該從59年9月1日受僱之日開始起算,至於勞基法73年8月1日實施前之年資可依該法第84條之2的規定採分段計算。

  3.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劃主辦人員、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二、為約束員工遵守上下班之工作紀律及延長工作時間之規範,公司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員工上下班出勤及加班等相關規定;30人以上之公司,還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後施行 ...

  4. 實務上建議每年度之第一次臨場服務,醫護人員應同時與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共同進行現場訪視,依勞工健康檢查報告分析評估結果,研訂年度健康服務重點工作,以利前述勞工健康分級管理、職業病預防、工選工及健康促進等工作,希望藉臨場健康 ...

  5. 非常感謝您的指導! A. 1.如果是辦事處性質的,就一定用勞務派遣的方式雇用員工。. 2.台籍員工需加入或是不得加入是按照「港澳台人士赴大陸就業新規定」處理,先辦就業證,再簽合同,所以參保就是必要的動作了。. 然而目前這一塊尚模糊,不用擔心罰款問題 ...

  6. 1.勞動部前身勞委會自86.7.11勞動二字第029625號公告指定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車人員之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以迄103.3.25勞動條3字第1030130641號公告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止,共核定次數39次公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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