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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其中「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 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依就服法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辦理資遣通報方式,可採「線上通報」或「書面通報」擇一辦理: 線上通報:可至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網站傳送辦理。

  2.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當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等規定事由,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辦理資遣通報。 另勞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向勞工終止契約者,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向雇主終止契約

  4.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 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5.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6.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7.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 https://layoff.ejob.gov.tw/ 辦理線上資遣通報需由「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號或是「工商憑證」登入系統,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作業。 ★線上資遣通報系統-客服專線:0800-777-888

  8. 標準作業程序. 「資遣通報」作業流程圖. 書證表單. 1-資遣員工通報名冊.ods. 1-資遣員工通報名冊.xls. 2-雇主徵詢被資遣勞工工作意願調查表.doc. 2-雇主徵詢被資遣勞工工作意願調查表.odt. 3-雇主徵詢被資遣勞工工作意願調查表-適用派遣勞工版.doc. 3-雇主徵詢被資遣 ...

  9.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0.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就服法) 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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