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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21日 · 關於憲法上保障人民、法人或政黨的 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 訟,用盡法院的救濟程序直到案件確定,則對於這個「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2. 2021年5月21日 · 本文. 在 上篇 文章 [1] 中有提到,關於 聲請 大法官 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 法官 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 修正 公布 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 [2],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 而上篇文章也介紹了現行大審法的規定,本篇以下則將介紹新法「憲法訴訟法」的內容。 憲法訴訟法將大審法所規定的架構重新調整,也就是把大審法原本所定的「解釋案件之審理」,重新分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 裁判 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並保留「政黨違憲 解散 案件」,另外納入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3]。 (見圖1)

  3.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 ...

  4. 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 解釋文. 1.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5. 2000年3月24日 · 中華民國 89年03月24日. 解釋爭點. 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解釋文. 1.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 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係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 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

  6.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7. 又審查適用法令是否違憲恆需調查事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行附帶於民刑審判個案程序釋憲,固無不能調查事實之事,即在德國之憲法訴願亦設有週密之程序規定,可資調查與辯論,而在我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明示依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規定,可資調查與辯論 ...

  8. 以論證司法院可享有比較廣泛的程序自主權。其次,這個命題涉及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前後,對於大法官釋憲制度的定位與詮釋,尤其是司法院的程序自主權的問題,具有憲法學上的重要性,跟大法官釋憲制度發展所立基的規範基礎相關連,例如可能就涉及了,在憲法未明文 ...

  9. 2018年11月30日 · 目前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 聲請 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 法人 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 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 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 司法院 大法官 (n.d.),《解釋憲法》。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 詳細的說,現行大法官解釋有7種可能 [2]: 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例如: 釋字第509號。 定期修法。 例如: 釋字第748號。 警告性 裁判。

  10. www2.judicial.gov.tw › FYDownload › p01_05司法院大法官

    關於大法官之釋憲程序,則可分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會議規則)(37.8-47.7)、「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以下簡稱會議法)(47.7-82.2)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審理案件法)(82.2-)三個時期,由「解答疑義」走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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